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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典中国——辉煌60年之十

资料来源: 摘自新华网     作者:新华网    发布日期:2009-09-14 访问:
辉煌60年之十
图表:我国健步迈向法治政府 新华社发
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综述
2009年09月03日 14:40:14  来源:新华网

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 题:健步迈向法治政府——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综述

新华社记者陈菲、崔清新

1989年4月4日,新中国第一部“民可告官”的法律——行政诉讼法诞生。这使得我国几千年来只准“官管民”,不能“民告官”的历史传统发生根本性变革。

“制定行诉法的阻力是很大的。”回忆起这部法律的制订过程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说,当时有的人说,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,政府还有什么权威。有的人甚至提出,这样会助长“刁民”告状。

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,行政诉讼法诞生以来,为公民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供了重要途径,对于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、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。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推动下,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逐步得到提高。

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,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,并于同年11月发布了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》,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了部署。2003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,立即修订《国务院工作规则》,将依法行政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,并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。

2004年3月,国务院发布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——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》。纲要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、基本原则和要求、主要任务和措施,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,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。

对于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,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法制工作取得的成就,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: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,我国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,政府对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管理,都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到把依法行政作为基本准则的历史性转变。”

在行政立法方面,政府的立法理念不断向“条件成熟再立法”、“粗细兼备”转变。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,也由过去侧重经济领域立法,转变为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、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,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,高度重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立法。

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,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开始了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的转变。

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切入点之一。截至2007年10月,国务院分四批取消、调整1992项行政审批,各级政府共取消、调整22000多项行政审批,均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一半以上。

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,自2000年12月以来,国务院采取措施,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,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,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和制度。

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。随着有法可依的逐步实现,行政执法成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。在行政执法上,政府部门从“多头执法”“权责不一”向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、综合行政执法、权责一致不断转变。

据统计,截至2007年12月31日,除经国务院批准的82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外,还有190个设区的市政府和804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;183个市级政府和830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。